稅賦資訊

一、房屋稅

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非營2%。
課徵期間→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止。

二、地價稅

住家用2/1000,營業用10/1000。
課徵期間→當年度1/1日起至12/31日止。

三、契 稅

買賣、贈與、占有6% ,交換、分割2%,典權4%。

四、增值稅

自用稅率10%。
自94年2月1日起依土增新稅率(20%、30%、40%)

稅級 舊稅率 新稅率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未達100%者】x稅率(40%)。 土地漲價總數額= [當年期公告現值 – (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物價指數) 累進差額=,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物價指數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0%) 不論土地持有年限多寡,稅率均以20%計算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在100%以上未達200%者】x稅率(50%) – 累進差額(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10%)。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0%) – 累進差額×10% 20年以上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8%) – 累進差額×8%
30年以上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7%) – 累進差額×7%
40年以上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6%) – 累進差額×6%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在200%以上者】x稅率(60%) – 累進差額(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30%)。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20年以上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6%) – 累進差額×24%
30年以上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4%) – 累進差額×21%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2%) – 累進差額×18%

五、遺產稅

基本免稅額每人 1333 萬,尚有配偶及親屬扣除額等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x10%-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項目 金額
免稅額 1333 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0 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5 萬
扣除額 (1)配偶 445 萬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5 萬 /每人,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父母扣除額 111 萬 /每人
(4)殘障特別扣除額,前三項 如為殘障福利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加扣557 萬/
每人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45 萬 / 每人,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 農業用地 全數扣除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7)再轉繼承 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8) 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全數扣除
(9) 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 全數扣除
(10) 喪葬費用 111萬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 全數扣除

六、贈與稅

基本免稅額每人 244萬,視贈與淨額核課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10﹪-可抵扣稅額=應納贈與稅額

項目 免稅/扣除額度
免稅額 244萬元 / 贈與人
扣除額 贈與負有負擔 由受贈人負擔部份可扣除
土地增值稅、契稅 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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