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
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非營2%。
課徵期間→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止。
二、地價稅
住家用2/1000,營業用10/1000。
課徵期間→當年度1/1日起至12/31日止。
三、契 稅
買賣、贈與、占有6% ,交換、分割2%,典權4%。
四、增值稅
自用稅率10%。
自94年2月1日起依土增新稅率(20%、30%、40%)
稅級 | 舊稅率 | 新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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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未達100%者】x稅率(40%)。 | 土地漲價總數額= [當年期公告現值 – (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物價指數) | 累進差額=,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物價指數 |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0%) | 不論土地持有年限多寡,稅率均以20%計算 |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在100%以上未達200%者】x稅率(50%) – 累進差額(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10%)。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0%) – 累進差額×10% | 20年以上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8%) – 累進差額×8% |
30年以上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7%) – 累進差額×7% | |||
40年以上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26%) – 累進差額×6% | |||
第三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在200%以上者】x稅率(60%) – 累進差額(按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30%)。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 | 20年以上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6%) – 累進差額×24% |
30年以上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4%) – 累進差額×21% |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32%) – 累進差額×18% |
五、遺產稅
基本免稅額每人 1333 萬,尚有配偶及親屬扣除額等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各項扣除額合計數=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x10%-扣抵稅額=遺產稅應納稅額
項目 | 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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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1333 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80 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45 萬 | |
扣除額 | (1)配偶 | 445 萬 |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45 萬 /每人,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 |
(3)父母扣除額 | 111 萬 /每人 | |
(4)殘障特別扣除額,前三項 如為殘障福利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 加扣557 萬/ 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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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 | 45 萬 / 每人,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 |
(6) 農業用地 | 全數扣除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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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轉繼承 | 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 |
(8) 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 全數扣除 | |
(9) 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 | 全數扣除 | |
(10) 喪葬費用 | 111萬 | |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費用 | 全數扣除 |
六、贈與稅
基本免稅額每人 244萬,視贈與淨額核課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10﹪-可抵扣稅額=應納贈與稅額
項目 | 免稅/扣除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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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244萬元 / 贈與人 | |
扣除額 | 贈與負有負擔 | 由受贈人負擔部份可扣除 |
土地增值稅、契稅 | 全數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