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親人過世時,誰是優先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次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Q2:如何辦理繼承登記流程?
A:
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之戶籍若設籍在高雄市可就近至高雄市國稅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二、 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本市稅捐稽徵處或各分處,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 協議遺產分配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1印花稅,及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 申請繼承登記 (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
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貼心小叮嚀: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
Q3:如果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繼承者,該如何申請?
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