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抵押權判例分享!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號判決:「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同時向他人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固屬有償行為,若先有債權之存在而於事後為之設定抵押權者,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倘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撤銷之。」與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同旨。 Posted on 2017-10-19 14:37:39 by rajlaw Comment 未分類
2017-10-19 rajlaw 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配合今(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於今(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
2017-10-19 rajlaw 為亡妻辦後事...夫領32萬存款卻被告 兒指偽造文書判刑2個月屏東一名林姓男子,2018年為了替亡妻辦喪事,拿著亡妻的郵局存摺和印章提領32萬多元,豈料,事後共同有繼承權的兒子得知,竟控告父親偽造文書。屏東地院簡易庭審理,認定林男未經所有遺產繼承人同意,依偽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