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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24)日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09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及「108年度及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簡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02)2322-8423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 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情形,始得適用低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施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惟倘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亦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108年5月間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本人及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嗣因調職出售該房地,並於109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是否得以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因A君本人或配偶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得按稅率20%課稅之規定,故仍應依出售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09年3月)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出售房地如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並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轉載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