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5年內繼承或受贈之免稅農地再移轉其他繼承人或受贈人,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大不同。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農地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倘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雲林縣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繼承人A 及其胞弟B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各1/2持分,A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將前開繼承自母親之1/2持分的農地移轉給B,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A所移轉之農業用地仍屬其母親之繼承人B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再舉例有關受贈之農地再移轉之規定,甲君於112年1月間將所有臺中市農地,贈與其子女乙、丙,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乙將該受贈農地贈與其妹丙,雖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惟所有權人已移轉,該筆農地因已非由原受贈人乙繼續作農業使用,不符合上述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依規定應追繳甲君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部分民眾誤以為申報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只要移轉予原贈與人依民法所定之繼承人者,且繼續農業使用,則不涉及贈與稅課稅問題,而忽略因受贈人將農地移轉後即喪失所有權,已不符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追繳原應納贈與稅,但若是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而未作農業使用,則無須追繳贈與稅。該局提醒,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不同,民眾應予注意,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 節稅有方!贈與人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贈與稅申報。但如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該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月1日及同年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一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之現金總額累計為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經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為15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15.6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善用贈與人在一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